万州城区自来水到户综合价费表
单位:元/立方米
| 用水分类 | 自来水价格 |
代 收 |
综合到户价 | ||
| 城建附加费 | 水资源费 | 污水处理费 | |||
| 居民生活用水 | 1.79 | 0.05 | 0.06 | 0.40 | 2.30 |
| 行政事业用水 | 2.08 | 0.05 | 0.06 | 0.80 | 2.99 |
| 工业用水 | 1.99 | 0.05 | 0.06 | 0.80 | 2.90 |
| 经营服务用水 | 2.64 |
0.05 |
0.06 | 0.80 | 3.55 |
| 特种用水 | 2.88 | 0.05 | 0.06 | 0.80 | 3.79 |
万州区物价局关于调整万州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
万州区自来水公司,万州三峡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按照国家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逐步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的要求,为疏导我区水价矛盾,维持供水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促进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安全、优质供水;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增强我区城市竞争力,实现全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相关政策规定,我局在组织召开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会的基础上,形成了水价调整方案,经报万州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决定对万州区城市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1.24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由现行1.45元/立方米调整为2.19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由现行1.45元/立方米调整为2.1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1.93元/立方米调整为2.7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由现行2.25元/立方米调整为2.99元/立方米。以上各类用水价格中均含城建附加费0.05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06元/立方米。随水费代收的污水处理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实际到户综合价费表附后)
同时调整江北水厂售给区自来水公司的净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6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87元。
二、调价时间: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从2004年1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三、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供水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各类用水到户价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巧立名目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违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自来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务必做好调价前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价方案的顺利实施。水价格调整后,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注重挖潜,降低成本费用,切实提高供水水质和安全可靠性。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市政委:
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 [2004]36号)文件精神,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2004年11 月22日第42次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对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政府常务会决定,全市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作统一调整。
二、调整标准
根据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承受能力,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类别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为:主城区居民由现行的0.40元/M3调整为0.60元/M3,非居民由现行的0.40元/M3调整为0.90元/M3;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居民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0.40元/M3征收,非居民按0.80元/M3征收。
三、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2004年12月1 日起开始实施,2005年1月1日抄表水量起执行。
四、执行范围
重庆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一是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998] 42号)规定的征收范围;二是未列入城市规划区内而又已建立污水处理厂并开始投入运行的地区及乡镇。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涉及到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相关部门和征收单位要做好调整准备及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调整方案的顺利实施。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重庆市物价局

